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年报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年度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以及投、融资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重大问题,公司应当安排委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纪录。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纪录。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纪录。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评价意见、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本公司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